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SICC)已批准捷星亞洲航空私人有限公司的一項債務償還協議,讓近19萬4千名消費者債權人得以就未使用的機票、預訂及代金券所產生的索賠獲得補償。SICC國際法官Christopher Scott Sontchi於2026年9月24日作出的判決理由,針對新加坡《公司法》第210條下「行政便利類別」的運用,提供了重要指引。
該協議是在捷星亞洲決定永久停止業務並以有償付能力為基礎進行清算後所推動。在母公司澳洲航空集團的財務支持下,捷星亞洲此前已啟動一項全面退款計劃,以全額償還所有符合條件的零售客戶索賠,並清償其剩餘債務。然而,即使經過約六個月,該計劃的參與率仍然偏低,因而促使制定正式的債務償還協議。
依據這項協議,消費者及非消費者債權人所有獲批准的索賠均獲得全額清償的保障。其核心特點在於設立一個由全部194,200名消費者債權人組成的行政便利類別,這些債權人無需就協議進行表決,但將被視為已一致同意其條款。作為回報,他們將獲得全額償付。此一做法避免了為在近19萬4千名債權人之間進行表決而暫停現有退款計劃——該程序將耗費大量時間與資源,且與個別消費者索賠的平均金額不成比例。
該協議獲得所有九名出席協議會議的非消費者債權人一致支持。太平洋航空最初在其債權證明被駁回並被排除於協議之外後提交了異議通知,但在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後,於批准聆訊前一天撤回了反對。
在法律框架方面,SICC認定,《公司法》第210(3AB)條及第210(1)條共同賦予法院相當大的裁量空間,以決定如何滿足表決要求,而此一裁量空間為設立行政便利類別提供了法定基礎。法院亦列明在何種條件下可使用此類類別而不致造成不當損害。申請人必須證明效率或行政便利方面的增益;法院必須評估對該類別成員及類別外人士的損害;該機制不得被用來操縱或濫用強制批准程序;且不參與表決之類別的利益不得因該協議而受到不利影響。
SICC認定本案事實中不存在不當損害,並指出所有協議債權人均有權獲得全額償付,且避免大規模表決程序具有明顯的行政效益。
完整判決請參閱[2026] SGHC(I)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