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生前將3000萬元贈與哥哥,弟弟未取得款項;若爸爸在贈與後2年內過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這筆錢仍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已調整納稅義務人,弟弟是否仍須共同負擔?
總統於2026年9月11日公布修正案。財政部指出,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之後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分攤的「擬制遺產稅額」,以實際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第6條亦明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若3000萬元全由哥哥取得,該部分擬制遺產稅額原則上由哥哥負擔。爸爸死亡時留下的房屋、存款、股票等,仍依一般遺產稅規定,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以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第5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故是否適用新增的擬制遺產稅額規定,須看死亡事實是否發生在新法施行後。第6條另有過渡規定:自2024年10月28日起至此次修法施行前發生死亡事實,且被繼承人配偶有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等法定情況者,另有適用方式,實際仍須依死亡時間及家庭關係判斷。
第6條另規定,受贈人原則上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若已移轉或滅失,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負繳納義務,因此不能因財產已出售、轉讓而免責,對股票、不動產等現金以外財產尤其重要。第11條規定,死亡前2年贈與的財產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時,先前已繳的贈與稅與符合規定的土地增值稅,連同依法計算的利息,可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不得超過該筆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遺產稅額。新制使「誰取得財產」與「誰負擔這部分遺產稅」的關係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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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改寫自 風傳媒 原始報導。原始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66436?utm_source=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