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保的民眾若因疾病或意外造成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失去工作能力,仍有社會保險可依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指出,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之後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就可能符合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請領資格;計算後若低於5437元且無排除情形,每月可按基本保障5437元發給,最長領至死亡。
請領條件上,被保險人須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並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由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依病歷及檢查資料評估,勞保局也會審查是否實際從事工作或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若傷病是在加入國保前,或勞保、公保、農保等期間發生並曾領相關失能給付,之後在國保期間因同一傷病加重且達重度以上、無工作能力,也可能符合規定。
年金金額並非人人都固定5437元。2026年1月1日起,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由19,761元調整為21,103元,計算方式為「21,103元 × 國保年資 × 1.3%」;以10年國保年資計算約2743元,若低於5437元且無欠繳保費等排除情形,可按5437元發給。申請人也可併計勞保年資,勞保失能年金依「平均月投保薪資 × 勞保年資 × 1.55%」計算;勞保局2026年案例中,一名被保險人有5年國保年資、5年勞保年資,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合併後國保1372元、勞保2480元,合計3852元,仍可領5437元。
若有欠繳國保保費致部分期間無法計入年資,或正領取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付,就不能適用5437元基本保障;事故發生前1年內欠繳保費或利息、經通知限期繳納仍逾期才繳清者,前3個月只能依公式計算,第4個月起才可發給5437元。國民年金另有「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金額同為5437元,適用於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無工作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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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改寫自 風傳媒 原始報導。原始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66254?utm_source=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