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將房屋或其他財產贈與親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視為擬制遺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若贈與後至被繼承人死亡前,雙方配偶或親屬關係已消滅,例如離婚或配偶先一步死亡,該筆贈與即可免併入遺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15年9月1日死亡,生前於113年10月15日贈與媳婦乙君(兒子丙君之妻)一棟房屋;因乙君與丙君已於114年6月1日離婚,甲君死亡時乙君已非親屬,該房屋免併入遺產課稅。若丙君先於甲君死亡,其與乙君的配偶關係即消滅,甲君死亡時乙君已非繼承人配偶,該贈與房屋同樣免併入遺產總額。
遺產淨額為遺產總額(含房地產、存款等)減去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應納稅額為課稅遺產淨額乘稅率再減累進差額。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保障繼承人與受遺贈人財產權,立法院2026年8月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修法重點有四: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者,稽徵機關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稅額,直接對受贈人發單課稅,並以其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受贈人無論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皆會對其發單課稅;明定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繼承人時為遺產管理人,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刪除申請分期繳納須符合「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限制。若未如期繳納,稽徵機關應即對剩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通知,限期10日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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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改寫自 風傳媒 原始報導。原始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57235?utm_source=rss